云南大学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历程
作者:卫魏时间:2008-11-14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高等学校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的严格管理下运行,高等学校完全是政府的“附属物”,其任务就是按照政府的指令和要求贯彻执行,没有自主权可言。高等学校缺乏办学特色,形成了“千校一面”的局面,高等教育系统严重缺乏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当时,身为全国重点高校之一的云南大学,即使后勤处要招一个火炉工,也要经过省人事厅的批准,体制的僵化严重制约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1985年12月,国家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就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决定》指出,教育体制的弊端主要是政府对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部门应该管的事情却没有很好地管起来。《决定》认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根据《决定》的有关原则,1986年3月,国务院制订发布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决定扩大高等学校在招生、毕业分配、经费、基本建设、干部任免、教职工聘任、教师任职资格评定、教学科研工作、外事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至此,关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问题被政府正式写进文件之中。而在此之前,云南大学就认识到了“办学自主权”对于一所大学发展的重要意义,于1984年6月30日,就向云南省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进行改革的报告,其中明确提出要求扩大办学自主权,以及办学自主权对于学校发展的重要意义,该报告得到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云南大学同时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之一。在《决定》颁布之后,云南大学又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深化了对于“扩大办学自主权”的改革,涉及各个方面。详细内容包括:(一)教学改革。改学时制为学分制,并实行双学士学位制、辅修制;增加应用型及技术性专业,并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开办各类培训班;抓试点课、抓主干课程建设;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将学生社会实践正规化,制度化;制定各类奖励办法,鼓励教师教书育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二)科研改革。加强科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调整、充实科研机构;实行三种不同形式的科研拨款责任制;实施多种奖励制度,打破平均主义;积极开展推广微机处理的应用;加强对国民经济服务的科研项目。(三)人事制度管理改革。试行合同承包制、招聘合同制及聘任制;试行分配改革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在严格的考核的基础上试行责、权、利结合的浮动津贴;(四)学生管理体制的改革。改革助学金制度,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奖助并行与奖助结合,对于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国工商银行将提供一定数额的低息贷款,毕业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次垫还学校,见习期满,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逐渐扣还;同时改革毕业生分配办法,做到“供需见面”、“优才优用”;(五)后勤工作逐步向社会化过渡。食堂管理改革——由奖金包干到承包到引进农民承包食堂。1985年4月,云南大学把新建的一个学生食堂承包给玉溪市任井乡25位有一定烹饪经验的农民经营。学校引进农民办食堂,这是云南大学后勤改革又一重大措施,并引起兄弟院校的重视,《人民日报》、《云南日报》相继进行了报道。同时,云南大学又对教职工的住房房租进行了改革,总的原则是提高租金,实行补贴,逐步做到以租养房,为向商品房过渡打下基础。租房补贴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基础,不分级别,每人每月补贴2元;二是工龄,按参加工作的时间计算,每一年的工龄(读大学时间计算工龄)补贴0.3元;三是职称,教授、校级领导每月补贴4元,助教、一般干部职工每月补贴2元。云大房租改革是在走在全国前面的,尽管带有探索性质,毕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因而受到国务院领导、各兄弟院校、各新闻单位的重视,它的经验曾多次在全国性住房改革会议上做过介绍。(六)扩大国际交流。派出或应邀出访的都比过去多,通过出访、学习、考察,使教师、干部开阔了眼界,并促进教师积极进行知识更新;与此同时,来云南大学讲学、参观、访问的外国学者、参观团体比过去增多了。至此,云南大学在教学科研、教职工聘任、经费、学生管理、外事等方面的改革有了初步性的探索,并保证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加快和深化改革,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教育。云南大学根据这次会议的指导思想,在深化改革特别是如何正确使用办学自主权这个问题上迈开了坚实的步伐:(一)建立岗位制责任制和考核制;(二)建立任务经费包干制。1988年9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受省政府的委托,与云南大学签订了为期四年的《任务经费包干协定书》。其中指出“云南大学要逐步完善责、权、利统一的自主办学机制,增强学校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并明确规定“学校作为一个办学实体,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同时,云南大学地球物理系主任谢应齐、化学系主任戴树珊、政治系副主任郑维川分别与校长杨光俊签了任务、经费、编制包干协议书,为期四年。旨在有利于提高管理能力,使系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增强系一级的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动力,是深化教育改革的一个新尝试。(三)建立系主任负责制。云南大学系一级的领导体制,较长时期是实行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但是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因此云南大学决定从1988——1989学年开始,各系实行系主任负责制。规定“系主任是校长任命的系行政负责人,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系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及行政管理等项工作”。系主任负责制是学校内部系级领导体制的一项改革。自此以后,系主任负责制一直实行并不断完善。在这个时期,云南大学通过在人事权、经费使用等方面自主权的正确使用,使自己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为把自己建设成边疆一流大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明确提出了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具体内容,即“进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要在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分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纲要》的颁布,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纲要》的有关规定,云南大学进一步深化了改革:(一)加强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产业开发工作,办出特色,使本校的教学、科研水平登上一个新台阶,达到全国同类大学的偏上水平,为云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在这个时期之前,云南大学就建立了一批新系、新学院,并增设了新专业。例如,1989年11月,云南大学成立了经济学院;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云大建立了旅游学学系,并于1993年9月正式举行挂牌仪式;1992年3月,云南大学向省教委和省计委报告要求增设东南亚语言(缅、越、老、泰)文化专修科,获得批准。(二)自力更生,厉行节约,扩大财源,实现本校财政状况的根本转变。1993年2月,云大隆重举行第四界云南大学董事会基金首批捐赠仪式。在捐赠仪式上,参加首批捐赠的单位、个人很多,譬如昆明宏达实业有限股份总公司捐赠100万人民币,新加坡远东发源有限公司黄宝印董事长捐赠100万港币。这次捐赠仪式,实际上是云大按照国家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办学”的精神,扩大开放,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交往,吸引和组织国内外各种积极力量来关心教育事业,从而使云大“博采众长为我所用”,进一步促进云大的发展。(三)根据教职员的职责不同,把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的人员定为事业编制,从事开发和技术型服务的人员列为企业编制,撤并了处级机构4个、科级机构12个,从机关分流出16人作为企业管理的事业编制,自力更生,从而为改善办学条件开路。(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工作目标定任务,以任务定岗位、定编制,实行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相结合,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实行选任或聘任制,引入竞争机制,优化结构,择优上岗。这一措施,促进了人员的合理流动,打破了“铁饭碗”和“铁交椅”。

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八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具有七个方面的自主权。并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此后,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就“依法治教,全面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具体阐述和布置。至此,云南大学在招生自主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自主权、科研自主权、对外交流权、人事自主权、财产自主权七个方面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奠定了自己坚实的基础。

20余年来,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从教育部领导的讲话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再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经历了一个认识上和理论上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云南大学在这一过程中,本着“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规章制度,同时也在不断探索前进着,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仍是包括云大在内的高校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因为,高等学校有了办学自主权,才能有效地排除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充分发挥师生的主体性,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科学有效地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高等学校有了办学自主权,才能突破种种限制,为学术研究和探索提供自由宽松的环境和氛围,为学术繁荣、培养师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高等学校有了办学自主权,才能激发学校内在的积极性和活力,使学校主动加强与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方面的联系,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高等学校是为研究高深学问、培养“自由”发展的人才而存在的社会机构。给予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对高等学校本体价值的尊重和张扬,也是对人类理性的关照和尊重。因此,从历史经验上讲,扩大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经验;而从长远发展来讲,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是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已刊在《云南大学报》2008年10月30日第975期第3版)